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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农牧业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编码 d_bm_mmmyj/2017-00574
实施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查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㈠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㈡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㈢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㈣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㈤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㈥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
3、组织责任: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五年以上。纠纷所涉品种的选育人为鉴定组成员的,其资格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4、鉴定责任: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照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九条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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